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19〕6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管。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情況。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二章 監管部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開展調查并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的監督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管,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對于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管,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層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和運維全省性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
第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托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監管系統,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及時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目錄>的通知》規定的時限、方式、渠道等進行公開。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開工許可、項目驗收時,應當核驗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未按要求公開的,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九條 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管,綜合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形式,以隨機抽查為主。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行業行政監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對依法開展的監督執法,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監管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并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監督結果記錄,應當存檔備查,并錄入招標投標監管系統上共享。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制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見附件1),明確通用監管事項。各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通用監管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細化各自領域招標投標監管事項,制定行業監管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時的禁止行為以清單方式列明(見附件2),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免予或從重適用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
2.廣東省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清單
附件1:
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
禁止行為代碼 |
禁止行為內容 |
依據 |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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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 |
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
Z-02 |
不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 |
|
Z-02-0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
Z-02-02 |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而采取邀請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Z-02-03 |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
Z-02-04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
Z-02-05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利用劃分標段的方式規避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
Z-02-06 |
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
Z-03 |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Z-03-01 |
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2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3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4 |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6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7 |
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 |
Z-03-08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
Z-03-09 |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
Z-03-10 |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
Z-03-11 |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Z-03-12 |
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Z-03-13 |
招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為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Z-04 |
弄虛作假或與投標人串通 |
|
Z-04-01 |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Z-04-02 |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3 |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4 |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5 |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6 |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7 |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
Z-04-08 |
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人放棄中標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
Z-04-09 |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
Z-04-10 |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行為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
Z-05 |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Z-05-01 |
未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或者使用未經載明的否決條款評標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
Z-05-02 |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受人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
Z-05-03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
Z-05-04 |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期少于5日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Z-05-05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少于5日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
Z-05-06 |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未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Z-06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七十條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
Z-07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未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
Z-08 |
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
|
Z-08-01 |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Z-08-02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招標人自行確定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Z-08-03 |
將投標人是否參加開標作為否決投標或中標的條件 |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
Z-08-04 |
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或不按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告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
Z-08-05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
Z-09 |
不按規定訂立和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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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9-01 |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Z-09-02 |
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七十五條 |
Z-09-03 |
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Z-09-04 |
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
Z-09-05 |
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
Z-10 |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
Z-11 |
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Z-12 |
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
Z-13 |
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招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
Z-14 |
招標人超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Z-15 |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
二、投標人和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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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1 |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
T-02 |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
T-02-01 |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2-02 |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2-03 |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2-04 |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2-05 |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2-06 |
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
T-03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T-03-01 |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T-03-02 |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T-03-03 |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T-03-04 |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T-03-05 |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T-04 |
存在視為相互串通投標行為的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1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2 |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3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4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5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4-06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
T-05 |
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
T-06 |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
T-07 |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
T-08 |
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
T-09 |
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
T-10 |
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T-11 |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 |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T-12 |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
三、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 |
||
P-01 |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
P-02 |
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
P-03 |
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4 |
擅離職守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5 |
不按照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預審資格)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6 |
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資格預審申請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7 |
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的要求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8 |
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資格審查)不提出否決意見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09 |
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P-10 |
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附件2:
廣東省國家工作人員監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清單
禁止行為代碼 |
禁止行為內容 |
依據 |
|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
|||
J-01 |
違法限制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
招標投標法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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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 |
強制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 |
|
J-03 |
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 |
|
J-04 |
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八條 |
|
J-05 |
非法干涉招標代理行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
|
J-06 |
非法限制投標人所屬地區或者所屬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
J-07 |
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
|
J-08 |
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
|
J-09 |
要求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
|
J-10 |
指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
|
J-11 |
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 |
|
J-12 |
要求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 |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 |
|
J-13 |
影響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 |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第五條 |
|
J-14 |
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
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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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5 |
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數量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條 |
|
J-16 |
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其確定標底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二十條 |
|
二、干涉應由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自主決策事項的行為 |
|||
F-01 |
應由招標人自主決策的事項 |
招標投標法第六條、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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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1 |
是否進行資格預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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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2 |
是否編制標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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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3 |
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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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4 |
是否進行總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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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5 |
決定評標標準、方法、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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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 |
應由投標人自主決策的事項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等 |
|
F-02-01 |
潛在投標人是否投標 |
||
F-02-02 |
潛在投標人是否組成聯合體投標 |
||
F-02-03 |
非法干涉潛在投標人以何種方式響應招標文件 |
||
F-03 |
應由評標委員會自主決策的事項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等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等 |
|
F-03-01 |
是否需要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 |
||
F-03-02 |
根據招標文件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 |
||
F-04 |
其他應當由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自主決策的事項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